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政策法规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政办[2021]8号)要求,结合林茶行政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含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为:公司章程。该证明材料用于申请办理“从事林木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核发(市域)”。

三、告知承诺方式

通过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门户网站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或者政府信息公开栏——政策法规板块,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涉及使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采取网上申请或行政审批大厅现场提交申请,自行下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备齐相关材料。

(二)受理。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材料必须告知证明事项实行承诺制,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以及可撤销承诺方式。(网上申请办件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申请人,作出告知解释)。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同意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提交《承诺放弃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说明》(网上申请办件的申请人,电子邮寄承诺书或说明书)

(四)撤回承诺申请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4小时内,撤销承诺及此次办理申请,撤回后重新申请办理并按原程序办理。

(五)审批。由于本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采取“免于核查”的方式,工作人员无需核查证明事项,依法依程序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六)送达。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及时送达许可证。

五、加强监管核查措施

本次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采取“免于核查”的方式,后期对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或者“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申请人进行不定期抽检,一旦发现承诺不实的,按照法律法规采取惩戒措施,撤销行政许可、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六、健全信用监管机制

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信阳市诚信建设“红黑榜”制度,查询申请人是否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之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建立失信信息推送制度,将失信人名单及具体失信情况以信息形式内部推送,并及时上传“信用中国(河南信阳)”网站,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协同监管,通过媒体曝光、调低信用等级评价、公示失信名单等多种手段进行惩戒,使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办公室在业务办理结束后要及时将申请人签订的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按照信用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要求通过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行政指导行政审批办公室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实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附件: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pdf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pdf

承诺放弃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说明格式文本.pdf


 

 

信阳林业和茶产业局

2021年7月26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