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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一、出台背景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我国湿地分布广、面积大,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全国湿地总面积为8.01亿亩,湿地在维护水资源安全、生物安全、粮食安全、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湿地生态保护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我国湿地率远低于全球8.6%的平均水平,人均湿地面积仅为世界人均的1/5,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仍然存在,湿地遭受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重要湿地受到严重退化,湿地生态系统仍然面临很大威胁的威胁;一些地方还存在无序开发建设破坏湿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湿地防洪蓄洪能力大大降低,洪涝灾害发生的频次和强度显著增加。在《湿地保护法》出台之前,我国在国家层面没有湿地立法,湿地破坏案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是导致湿地破坏的主要原因。

为了更好的保护湿地,守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我国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2013年,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全国28个省份出台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湿地保护体系初步建立,由过去湿地单一要素保护、局部保护延伸到整个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取得显著成效,赢得国际社会广泛赞誉。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9处,湿地保护率达52.65%。

虽然我国湿地保护成效显著,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湿地的定义范围和功能价值认识不到位,导致破坏湿地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湿地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从国家层面出台一部湿地保护的上位法,既有现实需要也有实践基础。

二、出台意义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并由第102号主席令颁布,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正式出台,中国湿地保护由此开启历史新纪元,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湿地保护法》的出台,对系统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至此,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标志着四个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已初步建立起相对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一)制定湿地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立法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分别提出“扩大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工作,多次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制定湿地保护法,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立足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修复,填补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二)制定湿地保护法是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的根本保障。湿地保护法以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出发点,遵循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规律,重在构建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等,制度设计更加系统全面,有利于用制度凝聚共识、规范管理、压实责任、严肃追责,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制度保障。

(三)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需要的有力举措。人和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了推进湿地保护,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年来持续关注湿地立法,反映人民心声。制定湿地保护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通过制度规范保护湿地生态环境,让湿地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四)制定湿地保护法是中国引领全球生态治理、彰显大国形象的重要行动。经过51年发展历程,湿地公约已经从单纯的候鸟保护,转向湿地生态系统的全面保护,更加注重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多种功能的发挥。2022年是中国政府加入《湿地公约》30周年,我国也将在武汉承办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湿地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引领未来世界湿地保护潮流和规则制定、讲好中国故事、彰显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主要内容

湿地保护法分为总则、湿地资源管理、湿地保护与利用、湿地修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核心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湿地的定义及管理体制湿地保护法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尊重湿地保护管理的历史和现状,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二是加强了湿地资源基础管理。湿地保护法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标准制定、湿地动态监测评估预警、湿地保护规划等重要制度,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三是建立了湿地分级管理和湿地名录制度。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

四是建立了调查评价和总量管控制度。根据《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特殊要求,对湿地调查评价和总量管控作出系统规定:一是明确全国湿地资源调查评价的责任主体和具体内容;二是明确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是明确了湿地占用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规定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六是明确了湿地利用的要求。明确要求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并对重要湿地周边的产业布局和绿色发展提出了要求。

七是明确了湿地保护和修复的要求。明确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明确了破坏湿地的禁止行为和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明确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湿地保护、修复、管理职责和措施;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对红树林湿地和泥炭沼泽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作出特别规定。

八是明确了各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和法律责任。湿地保护法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及行政相对人的配合义务等作出规定。建立了湿地保护的约谈制度,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明确了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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