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专栏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救济渠道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执法依据和救助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及其授权、委托的机关。

二、执法权限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承担全市林业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管职责。包含对森林、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各类自然保护地等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市级林业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关执法职能;

(四)监督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市重大林草资源行政执法、专项执法和跨区域执法活动

三、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

(二)行政法规

《退耕还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河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

(四)部门规章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有林场备案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条例(林业部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等。

四、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信阳市林业和茶产业局

                     2021年10月13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