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对林业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检查(3)
1、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2、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是否备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
3、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二、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对森林防火的监督检查(5)
1、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是否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
3、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和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按期消除火灾隐患的检查;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
4、森林防火工作联防区域监督检查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
5、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是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2008)
三、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对林草种子质量、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2)
1、对林草种子质量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2、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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