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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委托书
时间:2025-06-05 09:50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委托行政机关:信阳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吴国庆  地址:信阳市新华西路74号

受委托组织:国有信阳市南湾林场

法定代表人:刘学昊  地址:信阳市南湾街1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条件的国有林场,可以受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定,经信阳市林业局与国有信阳市南湾林场研究,现由信阳市林业局委托国有信阳市南湾林场实施:在国有信阳市南湾林场经营管理范围内依法依规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委托期限自2025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委托期间,国有信阳市南湾林场在委托范围内,必须以信阳市林业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接受信阳市林业局的监督;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信阳市林业局承担。国有信阳市南湾林场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

 

附件:委托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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