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后历经两次修订三次修正。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修订,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
一、新《野保法》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新《野保法》的修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2、新《野保法》的修订,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客观需要。
3、新《野保法》的修订,是回应社会各方期待的必要举措。
二、新《野保法》健全的10种制度
1、物种名录制度;
2、栖息地保护制度;
3、生物及公共安全规定;
4、收容救护制度;
5、应急管护制度;
6、人工繁育管理制度;
7、经营利用标识制度;
8、野外放生管理制度;
9、分类分级管理保护制度;
10、多部门协作制度。
三、新《野保法》涉及的8个名录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名录(2023年发布);
3、“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计划2023年发布);
4、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计划2023年视情况发布);
5、人工繁育“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计划2023年视情况发布);
6、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计划2023年发布);
7、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审批的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2017年发布);
8、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核准非原产我国野生动物作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录,(暂按1993年林业部通知执行,视情况发布)。
四、新《野保法》涉及的配套制度
1、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2、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2017年发布);
3、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管理办法及其管理范围(计划2023年发布);
4、罚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处理办法(计划2023年发布);
5、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办法(计划2023年发布);
6、陆生野生动物展示展演管理办法(已起草初稿);
7、预防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及补偿办法(财政部主办);
8、陆生野生动物种群调控办法(计划2024年发布);
9、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及备案办法(计划2024年发布);
10、陆生野生动物放生管理办法(计划2024年发布);
11、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五、主要学习重点
(一)防控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第一条新增: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四条新增: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第六条新增: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十六条新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加强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
1、针对“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野猪目前已调出三有名录,其猎捕管理发生变化,开展猎捕活动程序更加简便。在野猪过度泛滥的地区,地方可以开展野猪猎捕活动,而且开展野猪猎捕活动可以不再需要申请、核发狩猎证,也不再实行限额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捕杀,仍然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遵守禁猎区域、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以及国家枪支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遭受野猪致害严重的群众,仍可以依法获得补偿。)
2、针对强化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规定。相关条款是第十五条。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3、针对种群调控的规定。相关条款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4、针对展示展演的规定。相关条款是第二十八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5、针对外来物种的规定。相关条款是第四十条。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6、针对禁食的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四)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交易
7、针对打击非法市场和交易的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六条(参见附录九)、第二十八条(参见附录五)、第三十四条(参见附录六)。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五)健全执法管理体制和职责
8、针对野保执法的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其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六)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9、针对公益诉讼的规定。相关条款是第六十三条。
10、针对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相关条款包括第四十五条至第六十条。
六、贯彻落实野保法的几点建议
1、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列为市政府季度学法内容之一,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与政府工作职责相结合,与研究解决重大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强化学习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时效性。
2、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建议由市林茶局起草,以市政府名义发布通告,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3、为提高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建议参照省林业局机构设置,建成立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独立机构),各县区成立救助站点,提高救护能力和水平。
主办:信阳市林业局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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