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固始县产业聚集区詹大塘社区大榆树、金大庄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现场的杨树影响施工,施工方跟该社区沟通后,砍伐13株,折合立木材积1.9626立方米,后经举报该案被固始县林业和茶产业局依法查处。
【调查与处理】
举报人顾某声称对砍伐的6株树木拥有所有权,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已按照棚户区改造房屋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对林木作出补偿,树木所有权归该公司所有。固始县林茶局执法人员经过多方走访和收集各种证据后查明,该公司在2005年已与该社区居民组签订使用土地协议(建筑物、附属物、房屋装饰的补偿标准),补偿款已发放并领取。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其他组织或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该公司已对征收的房前屋后土地及其附作物作出了补偿并已领取,故林木所有权归征收单位所有。举报人顾某所称的被砍伐的6株树木属于该社区已故居民张某发,举报人顾某系张某发外女婿,非该社区居民,举报人顾某也未能提供有关的遗嘱或遗赠的证明。本案中各种证据表明,林木所有权归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属于举报人顾某所有。
虽然林木所有权归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但但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办理林木采伐证,因而该公司仍然触犯法律,固始县林茶局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认定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为滥伐林木行为,对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方)处以责令补种树木3倍即39株,滥伐林木价值3倍即3540元罚款的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林地上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因而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行为触犯《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滥伐林木罪。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类似违法案件的查处,不仅是为了修复已经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以此为契机教育警示被告及广大群众,保护好家乡的一草一木,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个理念家喻户晓,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不触碰生态保护红线。
主办:信阳市林业局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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